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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河南省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农业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Society
缩     写: HAES
第二条  河南省农业工程学会是河南省境内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公益性、非盈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促进农业工程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农业工程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振兴农业,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表达并维护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为他们服务。增强学会的凝聚力。
本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科学道德。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9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宣传普及农业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村实用工程技术,加强与企业界的紧密结合,吸收优秀企业界人员参与学会领导工作,积极推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农业工程发展战略、农业建设项目等进行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对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组织专家论证鉴定。
(四)开展继续教育,帮助科技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组织技术培训和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
(五)编辑出版学报、学术性文集和科普读物,举办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六)开展国际间农业工程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农业工程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八)扶持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尤其是青年科技人才。
(九)可根据自身条件,兴办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的经济实体。鼓励科技人员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兴办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的经济实体,以增强学会实力。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农业工程相关专业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四)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五)获得本学科硕士以上学位者;
(六)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定期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